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
第九条、
条、第十七
第十七条、
条、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
第二十条、
二十一条、第
第二十一条、
二十二条、第二
第二十二条、
十三条、第二十
第二十三条、
九条、《中华人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根友、夏光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陈国平、詹伟红
判决如下:被告王根友、夏光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陈国平、詹伟红、詹陈伟人民币1213604.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94元,由两被告负担6000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94元,由两被告负担6000元,原告负担7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祖培审 判 员 李旭勇人民陪审员 诸葛诚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PAGE#”-0-”?5??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