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军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

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金鹏审判员  徐 向审判员  刘淑贤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丽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