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军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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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
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金鹏审判员 徐 向审判员 刘淑贤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丽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