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甲与魏某乙、魏某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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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
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魏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马月萍审 判 员 张征全代理审判员 马全建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小兵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