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
第一条、
条、第五条
第五条、
、第六条规
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10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对雷波执行
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10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对雷波执行标的4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4000元;对屈丽执行标的2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2000元。若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道川代理审判员 黄 杰代理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蒋 娟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