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丽雷波罚金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

第一条、

条、第五条

第五条、

、第六条规

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10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对雷波执行

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10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对雷波执行标的4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4000元;对屈丽执行标的2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2000元。若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道川代理审判员  黄 杰代理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蒋 娟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