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30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鑫茂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陕西鑫茂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鑫茂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6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党白鹭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纪佩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