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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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毕晓辰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