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明与刘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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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秀峰应当支��原告陈玉明欠款57000元;二、以上金钱给付义务,限被告刘秀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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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承担70元,由被告刘秀峰承担12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审 判 长  涂 将人民陪���员周黎生人民陪审员  傅芳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段丽娟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