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三十条、
百三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第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兰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武素平黄沙款59127元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兰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武素平黄沙款591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8元,由被告张兰英负担。如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8元,由被告张兰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素芳人民陪审员 罗一锋人民陪审员 闫 忠 应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