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聂春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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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桂
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桂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贞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