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林申请执行张勇、刘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

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院查封的房产系被执行人刘春丽所有,且案外人郑来栓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排除执行,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郑来栓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

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郑来栓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赵 波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杨子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