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国军、廖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五十四条、

五十四条、第五

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翟国军与被告廖倩于2016年8月18日签订的《转让协议》

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翟国军与被告廖倩于2016年8月18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二、被告廖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原告翟国军转让费1400000元。三、原告翟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被告廖倩原衢州市柯城区糖果娱乐会所场地内的资产。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80元,减半收取8740元

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80元,减半收取8740元,由被告廖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引儿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兰方超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