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韩亚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四十四条、

四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九条、

九条、第一百一十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四条、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

,判决如下:一、被告韩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给付物业管理费3050.21元;二、驳回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韩亚军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49元,由被告韩亚军承担13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49元,由被告韩亚军承担13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承担3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韩亚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 楠人民陪审员  侯淑英人民陪审员  马春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