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鸿傑、朱宝树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申请人朱宝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培

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申请人朱宝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培莲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超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

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