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俊杰强制猥亵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俊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日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俊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政权审判员  黄建朝审判员  覃海用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晓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