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源诉被告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扣车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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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宿
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宿 锋审 判 员 陶美微人民陪审员 李东燃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诗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