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
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鹏的银行存款3050000元,或查封(或扣押)
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鹏的银行存款3050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韩兆彬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成 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学梅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