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涛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五十条、

五十条、第五

第五十一条、

十一条、第五十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黄涛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届满日

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黄涛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届满日为二○一七年五月十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军审 判 员  张玉秋代理审判员  张梅芝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武靖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