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希与陈善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九十条、

九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八条、

、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

六条、第二百一十

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善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宋希偿还借款7200元。如果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善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宋希偿还借款7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善虎负担。如不服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善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章晓林人民陪审员  何小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富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