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文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韦柳贤借款本金400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文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韦柳贤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林文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韦柳贤律师代理费133000元;三、被告广西柳城县恩泽塑料化工有限公司对以上两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完毕,逾期应当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
之规定,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986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4864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腾跃人民陪审员 张燕华人民陪审员 罗燕妮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孔祥柳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