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蓉与范秀云胡吉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

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

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范秀云、被告胡吉宏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反诉

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范秀云、被告胡吉宏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黄宗蓉租房押金10000元;二、原告(反诉被告)黄宗蓉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范秀云物管费412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黄宗蓉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范秀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原、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7640元,减半收取3820元

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7640元,减半收取3820元,由原告黄宗蓉负担3730元、被告范秀云和胡吉宏负担90元;反诉受理费710元,由被告范秀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明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