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14镇江宇诚机械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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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宇诚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宇诚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镇江宇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立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 靓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