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保廷与成安县冬青果菜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保廷撤回对被告成安县冬青果菜专业合作社起诉。案件受理费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保廷撤回对被告成安县冬青果菜专业合作社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保廷承担。审判员 郭 珀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子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