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泽州支行与杨松峰、栗美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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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泽州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泽州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泽州支行负担。审判长 郭春平审判员 袁 君审判员 金 洁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张琪书记员张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