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林圣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119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交行省分行之诉讼请求。林圣鸣未作书面答辩。当事人围绕诉

119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交行省分行之诉讼请求。林圣鸣未作书面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交行省分行所举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对交行省分行诉请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交行省分行与林圣鸣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交行省分行依约发放贷款,但林圣鸣却未依约及时履行还款付息之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现交行省分行诉请要求林圣鸣提前还本付息、支付约定的罚息、复利,符合双方合同之约定,亦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林圣鸣以其所有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担保依法成立并生效。交行省分行要求以林圣鸣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以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之诉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

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林圣鸣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

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林圣鸣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

第六十条、

条、第九十三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

第一百零七条、

条、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

第三十三条、

四十六条、第五

第四十六条、

十三条,《中华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

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

第九十二条、

四条之规定,判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林圣鸣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

决如下:一、林圣鸣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贷款本金162452.0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7687.89元(暂计至2017年1月3日,之后的利息按上述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林圣鸣实际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对林圣鸣提供的位于福建省闽侯县博仕后缘墅A1#楼607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H1004880)的抵押房产,有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702元、公告费560元,均由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702元、公告费560元,均由林圣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国志人民陪审员  陈春燕人民陪审员  罗志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法官 助理  黄凌霄书 记 员  林淑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

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

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

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

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

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

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

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

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