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百三十三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双华人民陪审员 周 勇人民陪审员 曹树银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杨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