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百三十三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双华人民陪审员  周 勇人民陪审员  曹树银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杨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