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志华、范桂兴、卢夏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京借
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志华、范桂兴、卢夏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京借款7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邹志华、范桂兴、卢夏明承担。如不服本��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小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保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