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京与邹志华、范桂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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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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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志华、范桂兴、卢夏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京借款7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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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邹志华、范桂兴、卢夏明承担。如不服本��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小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保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