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璟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国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

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原告与江城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对小区内的业主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4,413.36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

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

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被告逾期不交纳物业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且原告自行调整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41.34元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反诉原告黄国良要求反诉被告内江市璟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财物损失8,877.5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仅提交了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未提交损失程度的依据及如何计算的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因反诉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上述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黄国良要求反诉被告内江市璟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

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之规定,反诉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提出其已缴纳了2008年4月至8月的物业管理费,原告在物业管理中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其家中财产遭受损失和小区出现很多管理不善的地方的辩称理由,因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反诉被告辩称提出本案不存在精神损失费以及反诉原告未提交证明其损失的相关依据的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最高人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国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内江市璟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如下:被告黄国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内江市璟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08年4月起至2017年6月累计欠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413.36元及违约金441,34元,共计4,854.7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反诉费7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反诉费74元,共计99元,由被告黄国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华颖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张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