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李小平冉碧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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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

百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露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