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三十条、
三十条、第一百六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承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任希坤材料款
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承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任希坤材料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山东承合置业有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山东承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信明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