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721执1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721执1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游学旺代理审判员 赵 刚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春英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
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