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冬与彭长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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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彭长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彭长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则丧失申请复议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易绪莲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慧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