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第三款、
二条第三款、第三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破坏耕地、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破坏耕地、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
第七十四条、
条、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
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
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
第七十四条、
四十二条、《土
第四十二条、《土地管理法》
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义乌市稠江街道中金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755.7平方
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义乌市稠江街道中金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755.7平方米土地给原土地权属单位;二、限期拆除义乌市稠江街道中金村民委员会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9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责令义乌市稠江街道中金村民委员会对破坏的594平方米耕地限期改正;四、没收义乌市稠江街道中金村民委员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61.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五、对义乌市稠江街道中金村民委员会破坏耕地594平方米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6元罚款,计人民币33264元,对义乌市稠江街道中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其他161.7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3234元,二项合计人民币叁万陆仟肆佰玖拾捌元整(36498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7年8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
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26日作出义土资罚字[2
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26日作出义土资罚字[2017]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一、二、三、四项处罚决定由义乌市人民政府稠江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洵敬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应建勋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代书 记员 朱国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