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康华与刘秋明、余美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康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康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蔡康华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燕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