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一条、第二
第二十四条、
十四条、第二十
第二十八条、
八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海南世知旅游有限公司为(2016)京
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海南世知旅游有限公司为(2016)京0116执137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追加人、申请追加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不服本裁定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 科审 判 员 徐立辉代理审判员 仇洪山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小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