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芳与被告雄县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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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庞永生审判员  李彩华审判员  

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庞永生审判员  李彩华审判员  闫 肃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琴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