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与郭庆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

第六十一条、

十一条、第六十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

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郭庆才未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17006元(14266元+2740元),据此王涛诉求郭庆才支付饲料款17006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

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与被告未约定还款时间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逾期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2017年7月14日)起计算。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庆才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涛饲料款本金17006元及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庆才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涛饲料款本金17006元及滞纳金(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郭庆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伦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丽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