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美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志强借款40000元;如
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美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志强借款4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胡美良负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胡美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丹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