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小锋与敬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

条、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敬招军偿还原告寇小锋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7

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敬招军偿还原告寇小锋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月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

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敬招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天良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叶慈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