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子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
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子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元彬审判员 冯国富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盛丽那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