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子江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子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

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子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元彬审判员  冯国富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盛丽那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