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262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262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