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茂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茂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内蒙古茂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茂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震霖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于慧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
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