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芝凯与梁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中,

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中,杨芝凯主张利息1000元,符合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杨芝凯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梁国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论的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

七条、第二百一十

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

第九十二条、

一百四十四条之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梁国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芝凯清偿借

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梁国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芝凯清偿借款本金7500元及支付利息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元(原告杨芝凯已预交),由原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元(原告杨芝凯已预交),由原告杨芝凯负担231元,被告梁国群负担5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饶 琨审 判 员  熊 伟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丽萍陈奇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