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新安恒久耐火保温材料经营部与浙江新世联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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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区新安恒久耐火保温材料经营部撤回对被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区新安恒久耐火保温材料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浙江新世联金属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5元,由原告新区新安恒久耐火保温材料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谈晓丽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无代书 记员 周云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