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程纸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汇智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粤0115执1907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5执19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

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5执19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志东审判员  郑伟军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楚泽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