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
第八条、
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枣阳市军海米业有限公司、沈军、梁书秀共同偿还原告李文海粮
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枣阳市军海米业有限公司、沈军、梁书秀共同偿还原告李文海粮食款101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被告沈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被告沈军、枣阳市军海米业有限公司、梁书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
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
)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56。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闫富庆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品章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