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爱民与兰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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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游爱民撤回对被告兰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
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游爱民撤回对被告兰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仇政法审 判 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司艳青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徐方舒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