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金泰达橡胶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王从利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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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连云港金泰达橡胶材料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连云港金泰达橡胶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连云港金泰达橡胶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建霞审判员  戴立国审判员  周文元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昕格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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