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丙江与三门峡大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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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丙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7元,减半收取458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丙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7元,减半收取458.5元,由原告王丙江负担。审 判 长 宋世伟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马琼会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