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陈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陈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

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陈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宇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芮银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更多

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