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朝勇与杨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云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刘朝勇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云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刘朝勇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2万元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杨云霞负担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杨云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闻人民陪审员  刘淑萍人民陪审员  濮汝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

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

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

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